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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选择自由下佛教罪观念对隋唐前刑法的影响

李勤通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传统罪观念以维护身份秩序为主要目的。佛教东传后,佛教徒可以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异于传统的新身份。传统身份秩序的超越性反对这种身份选择自由。由于传统文化中存在尊重个体独立自由的要素,佛教的政治功能也得到统治者认可,佛教伦理还不断自我调适以实现本土化,佛教罪观念逐渐被隋唐前刑法接受,当然也有其限度。基于对其新身份的肯定,隋唐前刑法为佛教徒设定了新罪,强化了旧罪,还豁免或减轻了某些旧罪,基于对其新身份的查定,隋唐前刑法开始控制沙门拜君父、私入道等,并根据传统伦理改造了佛教徒新身份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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