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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流通的规则构建

李宗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  

摘要:数据交易流通的规则构建对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据的可交易性因其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秘密数据,还是属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公开数据而有明显差别.为便于数据交易,数据产权的权利内容应参照知识产权进行以客体使用控制为中心的"权利束"设置.数据交易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包括资金、制度和人员三方面的特殊要求,数据交易平台则应适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规范体系.数据许可使用、数据质押融资、数据证券化和数据信托等数据交易方式需要在适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构建涉及数据特殊性的制度规则.数据交易从启动、磋商、实施到结束的整个流程应当进行若干统一的规则设计.数据交易的评估与定价同样有进行法律规则构建的必要,具体内容包括评估与定价的原则、类型化的评估定价机制、评估定价的必备指标与可选指标以及违反评估定价规则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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