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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之确定

宋汉林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 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构造以请求权为基础进行裁判,诉讼起点为请求权基础,终点则为民事责任的确定,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亦然.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的诉讼请求、争点及裁判结果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之确定,仍存在请求具体标准不明确、责任形式构成要件不明确、法院释明义务不确定、重大风险识别难、与行政机关职责衔接不畅、永久性禁止功能实现路径不明确、惩罚性赔偿请求制度缺失等问题.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制度之体系化完善,应当对抽象表述与多样司法、公益诉权与职权审判、重大风险与模糊证据、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临时诉请与永久执行、惩罚性赔偿与损害性填补等领域存在的冲突进行适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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