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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等于犯罪构成:走出罪名的迷思

陈洪兵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罪名并不完全等于犯罪构成,将罪名等同于犯罪构成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拟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也引发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争议."编造"有可能不是犯罪实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之罪应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传播虚假信息罪.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亦存在多个犯罪构成,也可能数罪并罚.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与罪名的形式无关,如误将危险物质当作枪支进行盗窃的,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既遂;误将武器当作核材料进行走私的,成立走私武器罪既遂;误将假币当象牙制品进行走私的,成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既遂.不能一概认为刑法规定有死刑的选择罪名中的任何一种行为类型都能适用死刑.对于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可能不能适用死刑.适用概括罪名必须指明行为具体符合哪一款、哪一项,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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