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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郝秀辉 赵金瑞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摘要:流押契约禁止的立法目的需要修正,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流押契约对债务人(抵押人)未必会造成不利益其本身的一些积极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和重视.航空器流押契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是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增强债权人融资信心的需要,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落实、符合法律的效益价值追求,因此,我国立法应顺应时代的立法趋势,确认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效力,同时建议通过引入一个特殊的撤销权对其潜在的消极效应予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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