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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行为”

张爱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劳动合同法》将“开始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认定“用工行为”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要素: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了该劳动,双方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用工行为开始预设为三种可能情况:其一,同时用工和签约;其二,先用工后签约;其三,先签约后用工。当“用工行为”和“签约行为”发生冲突和错位的时候,确定两者效力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用工行为”导致劳动关系建立,“签约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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