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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视域下刑罚退出机制的观念倡导与概念界定

陈伟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摘要:积极刑法观带来了刑罚适用的扩张与泛化情形,这一积极性可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个案适用中得以窥见.积极刑法观不是要抛弃刑法谦抑性和否定刑法保障法的地位,而是要通过功能主义来发挥刑罚效益.积极刑法观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并注重刑罚的均衡性与妥当性,通过刑罚的有限性适用与有效性追求来助益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退出机制具有反向牵制积极刑法观的现实价值.刑罚退出机制的内涵立足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一体化层面,对非该当刑罚处罚的行为不予刑罚处罚,对该当刑罚处罚但无刑罚预防之必要的行为免除刑罚处罚,是对该当刑罚处罚但是刑量超过刑罚目的之需要的行为缩减刑罚处罚,以及对该当刑罚处罚但实践执行抵牾刑罚目的之要求的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的综合运行机制.刑罚退出机制作为理念与方法的统一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与既有关联概念存在真包含关系与交叉关系,应在细致辨析中明确彼此的差异性并为其拓展适用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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