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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辨析

陈可 侯 利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律条款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合理"却始终没有释明,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特性以及特有的市场结构,从继续性合同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在继续性合同和非对称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展开分析,并结合二者之间交易关系的特殊性,从再交涉义务以及专用资产损害性两个方面对何为"不合理"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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