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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外股东代表诉讼规则的完善一以最高院“乐金案”为切入点

冯硕

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  

摘要:在最高院作出的“乐金案”裁决中,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她公司利益,并以约定域外诉认的方式规游中国法院管辖和中国法的适用,借助消极诉讼阻却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令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落空。该问题将会在《合资企业法》向《公司法》转型后频繁发生,需要基于尊重公司自治和股东保护以及尊重意思自治和维护主权及本国国民利益两对价值,对涉外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规则完善。在管辖规则完善上,基于当前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模式,中国应设立再审之诉审查域外不当诉讼,并在限制适用范围和严控起诉资格的前提下,赋予股东挑战域外不当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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